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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稿簡則

(201289日編審會議決議修正通過)

一、 本刊為定期刊物,自第三十六卷起,一年四期,分別於每年度三月、六月、九月、十二月 出版

二、 本刊歡迎法學論著之投稿,來稿文字(合計本文、附錄、註解及參考文獻)以五萬字為限。

三、 稿件在本刊正式刊登前,另投其他期刊或收於專書(或論文集)中出版者,本刊將逕自退稿,並於退稿日起二年內不接受同一(含共同)作者之投稿。但收於會議論文集且經本刊 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 除特約邀稿外,本刊僅接受中文原著之來稿。來稿應附加註,本刊採同頁註(請注意:作者個人 著作引用不得使用「拙著」,一律採作者全名,引用方式同一般著作)。來稿一經接受刊登,引註及參考文獻格式須依本刊格式範本修正。

五、 來稿為合著者請於稿件中註明作者順位,並檢附所有作者同意投稿之書面證明 (請見文件下載)。

六、 來稿均應附五至十個中、英文關鍵詞,三百至五百字之中、英文摘要,及參考文獻。

七、 來稿請附「作者基本資料」與「投稿文章」兩個檔案,(一)「作者基本資料」檔:含作者姓名、現職、最高學歷與聯絡方式;(二)「投稿文章」檔:請勿加入作者個人資料,並依下列順序排列:第一頁為中文文章標題、摘要及關鍵詞,次頁起為正文(含同頁之腳註)、附錄、參考文獻,最後一頁為英文文章標題、摘要及關鍵詞。

八、 本刊採雙向匿名審查制度,全部來稿均經初審及複審程序,審查結果將適時通知作者。來稿經本刊開始審查程序後撤回者,以退稿處理。

九、 本刊對於接受刊登稿件之屬性類別有最終決定權。經本刊決定採用之稿件,基於編輯需求,本刊得對文字及格式為必要之修正。

十、 凡審查通過之文章作者應簽署授權同意書,授權臺大法律學院和臺大法學基金會,於同意書授權範圍內使用該文章;凡不願簽署同意書者將不予刊登。授權書之(請見文件下載)

十一、 稿件一經刊登,文責自負;本刊不給付稿費,但贈送抽印本二十份。

十二、 來稿請提供電子檔,電子郵件請寄至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。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辦公室信箱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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